累犯刑法修正案的解釋是什麼?
法制化程度近幾十年在不斷的增強,如今的社會法律已經非常重要,任何問題都需要法律來解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遇到一個犯罪分子多次犯罪,屢教不改,這種犯罪分子在法規中定義為累犯,對累犯有着更為嚴重的處罰,來保障不會繼續作案,那累犯刑法修正案的解釋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累犯刑法修正案的解釋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於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實施,筆者仔細研讀該條文後,認為修正案(八)中的第六條規定的不夠具體嚴謹,在實務中會引發爭議,現提出來供大家商討。
該修正案第六條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該條對累犯作出了新的規定,從該條我們可以作以下解讀,其立法本意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犯罪分子前後兩次犯罪均發生在十八週歲以前;二、前一種犯罪發生在犯罪分子十八週歲以前,而後一種犯罪發生在十八週歲以後。遇到第一種情況時,按照修正案(八)的規定,不按累犯處理毫無疑問。若遇到第二種情形時,對於是否按累犯對待,會產生歧義。從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看,發生第二種情形時的適應範圍應當是指只要前一次犯罪發生在行為人十八週歲以前,就不構成累犯。據此,筆者認為應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一般累犯的規定做出更明確的解釋,文字表述更嚴謹,便於法律實踐中準確無誤地操作和適用。
二、累犯概念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對於累犯的規定非常詳細和具體,並且法律的不斷普及,如今的社會已經是一個法治化很高的社會,人們在生活中的侵權問題都可以解決,在累犯的處理上要比首犯要重得多,提醒大家要做一名遵紀守法的高公民,避免給自己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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