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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中的七種暴力犯罪指的是哪些?

刑法修正案中的七種暴力犯罪指的是哪些?

暴力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羣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我國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一直很大。在刑罰上面,針對大部分暴力犯罪,都保留了死刑。刑法修訂案也針對暴力犯罪不斷完善條款。那麼刑法修正案中的七種暴力犯罪指的是哪些?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介紹下有關知識。

一、刑法修正案中的七種暴力犯罪指的是哪些?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脅),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為侵害對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基本特徵為具有明顯的暴力性質。刑法上的七種暴力犯罪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二、暴力犯罪的範圍是什麼?

(1)直接規定“暴力”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抗税罪、強迫交易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強迫賣血罪等等。這類犯罪除少數只以暴力為要件外,多數犯罪還規定可以以脅迫、其他方法、手段構成犯罪。

(2)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語事實上是指該種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為脅迫內容)的行為實施的,刑法上則以“叛亂”、“暴亂”、“強制”、“綁架”、“毆打”、“聚眾擾亂”、“聚眾鬥毆”、“劫奪”、“暴動越獄”、“強迫”、“阻礙”等來表示。如武裝叛亂、暴亂罪、綁架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暴動越獄、聚眾持械劫獄罪、強迫賣淫罪等。

(3)既沒有直接規定暴力為要件,法律用語也並不意味着該類犯罪只能以暴力行為實施,但實踐中該類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為實施的,傳統觀念及理論上也認為該類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

(4)雖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種特徵或者特點,但是法律將以暴力實施犯罪的,規定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或者按照刑法所規定的的相應犯罪論處。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各種走私罪而武裝掩護走私、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之第5項之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於法律對該類犯罪在規定上的不統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目前尚無統一的認識

由此可見,暴力犯罪的最明顯特徵就是其暴力性,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刑法修正案中的七種暴力犯罪包括殺人、強姦、行兇等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遭遇嚴重暴力犯罪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衞,對侵害人造成傷害的,防衞一方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