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對於特定犯罪形式的規定雖然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變動,但是不能避免社會的發展讓刑法的內容因此調整後改變了對以往罪行的處罰力度,但是如果在修改刑法之後發生的變化涉及到過去的犯罪就必然要求探究溯及力的問題。那麼,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於溯及力問題,從實際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發,採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在這裏,筆者不打算談根據刑法這一規定,探討對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97年10月1日修訂後到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六)頒佈前實施的行為,應當如何適用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規定進行處理的問題;

1、1997年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正案生效以前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不具由溯及力。因此,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已經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犯罪的主題範圍已經擴大、犯罪構成的行為要件已經降低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1997年刑法認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即刑法修正案具有溯及力。但很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的修正內容中還沒有出現這種情況。

3、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是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應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1997年刑法處罰比刑法修正案要重,則適用刑法修正案。但再次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此種情況在此種刑法修正案中也沒有出現過。

4、根據1997年刑法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1997年刑法要輕,也不例外。因為,對於一種行為刑法是否溯及力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然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總而言之,我國對於犯罪追責的溯及力一般都是有利於公民而不可以根據較重刑罰的規定來判定罪犯應該接受什麼樣的處罰,但是並不意味着罪犯就可能因此而逃脱修改後刑法的責任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