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與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我們如果遇到危險的時候是可以防衞我,對於防衞我們國家也是有着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其中對於防衞可以分為正當防衞和不正當防衞,正當防衞我們都知道是不構成犯罪的,不正當防衞是有一定的責任的。那麼正當防衞與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理論上幾乎一致認為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是密切相連的,沒有正當防衞的前提就沒有防衞過當的存在。防衞過當是防衞行為的正當性和損害結果的非正當性的統一。防衞行為的正當性是指,實施防衞行為時明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防衞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損害結果的非正當性是指,防衞行為的強度和力度明顯超過了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力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從而使合法的防衞行為變成了不法的侵害行為,也是正當性的行為轉化成非正當性的行為。 應該説此種觀點是完全符合立法意圖的,並且從刑法對防衞過當的刑事處罰的規定看--“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對防衞行為正當性的特點的肯定,從而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二、當我們在概念上弄明白正當防衞的時候,我們的頭腦中就有了一條清晰的主線,但要想弄明白新刑法中正當防衞的界限,必須從正當防衞構成的要件入手,從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衞的規定,可以把正當防衞的要件歸為以下幾點:
一是實施正當防衞時,必須有不法行為的侵害性;
二是實施正當防衞時,不法侵害的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着的,具有非常強的時間性;
三是實施正當防衞時,不法侵害必須具有現實性,不能想當然;
四是實施正當防衞時,公民必須具有防衞意識。從正當防衞構成的要件來説,也就界定了正當防衞的權限。
正當防衞與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就是以上的文章所寫的內容,對於正當防衞這個問題如果在我們生活中遇到了嚴重危害我們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在我們國家法律允許的手段內進行相應的還擊,這樣就是不會構成不正當的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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