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明確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
二、受賄罪相關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高法院〔1999〕65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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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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