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都有哪些內容?
刑法等律法需要經過不斷的修正才能更加的符合實際情況的需要,但是在新刑法頒佈後會有銜接不當問題出現,特別是有修正過的內容。為了避免刑法修正前後的內容發生衝突,在新刑法頒佈後必須就其時間效力問題給出官方的解釋,那麼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具體是怎樣的呢?具體的解釋內容請繼續往下閲讀。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現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後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數罪併罰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行為,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六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的有關規定。
實施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或者貪污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九條 本解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在新刑法頒發前原先的判決仍具備法律效力,只是其所需要承擔的刑罰會有所變動,具體的執行辦法以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解釋為準。也就是説如果在時間效力解釋中並未出現的,其刑罰依舊依照新刑法頒佈前的判決,反之則適用於新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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