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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減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什麼

能減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什麼

《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那能減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能減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什麼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規定)。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①正當防衞超過明顯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②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③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④犯罪後自當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3)應當從輕、較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刑法第27條)。

(4)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①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條);②未遂犯(刑法第23條);③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條);④自首犯(刑法第67條);⑤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5)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且在外國已經受到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 條);③(商業)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164條);④行賄人在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00 條);⑤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行賄賂行為的(刑法第792條)。

要是確認行為人構成犯罪的話,在量刑處罰的時候能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都是比較好的。但是需要説明的是,公訴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犯罪嫌疑人屬於自首還是坦白,犯罪行為屬於中止還是未遂可能存在不同的認定,這會直接影響到法院的判決。

標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