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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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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費用規定

其實很多的時候,大家認為作為一個債權人是非常的輕鬆的,只需要將錢借出去然後等着拿錢就行了,但是大多數的情況是當債權人忙不過來的時候就會請代為的了,那麼期間發生了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費用

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十九條規定:在中,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本條是關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負擔原則的規定。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範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以及必要的差旅費。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受理費、公告費、費、鑑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於事實問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優先於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若次債務人為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應當首先衝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為原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衝抵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後,尚有剩餘,應當支付給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其債權。  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才訴諸,並因而支出本不應支出的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此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已經有所規定,並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權行使的費用負擔所可能發生的爭議。為防止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項目發生爭議,有必要適當列名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範圍,以增強確定代位權行使費用負擔的可操作性。故本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付的訴訟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負擔。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費用的相關回復了,根據以上的法律解釋和規定因為在這代位權的問題上發生了糾紛,那麼就需要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至於期間產生的費用是可以有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