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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減輕的情形的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行政處罰減輕的情形的是什麼?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比如生產廠家在得知其出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後,主動採取相應的追回等措施,及時回收了該批不合格產品,儘可能避免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及損失的;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機關檢舉或揭發其他製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銷售者銷售屬於《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等等,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行政處罰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國家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會進行行政處罰的,有些犯罪可以依據法律進行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法律雖嚴也是有人情味的,有些不存在嚴重後果,可以減輕罪行的,法律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減輕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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