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減輕行政處罰的幅度方法是什麼

減輕行政處罰的幅度方法是什麼

即將某一處罰幅度內最高額罰款數額與最低額罰款數額平均分割,以該分割點數額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額以上為從輕處罰的幅度。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例,“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間線分割法”認為該幅度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如果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將十萬元分割,即以五萬五千元為中間線。五萬五千元以下就是從輕處罰的幅度。

從輕處罰的定義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並具備法定量罰情節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範,將影響量罰的正確適用。

怎樣量罰?量罰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中,辦案機構可以將有殘疾證、下崗證、低保證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難證明的當事人歸於第五種情況對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五種情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投機倒把… … 行為人主動交代… …,可以從輕… …處罰”;《產品質量法》第55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49條至第53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法律、法規、規章對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具體規定時,才能適用。①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第五種情況,不能隨意解釋。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才屬於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減輕處罰是有一定要求的,主動消除危害減輕違法行為的、受他人脅迫的或者是配合有關調查機關立功的,這些根據情節的嚴重性,會相應的減輕行政處罰,但是如果是在審判的時候,主動承認錯誤,這個是沒有辦法減輕刑罰的,畢竟是承不承認,已經是定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