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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情節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9、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4、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從輕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不僅適用於行政處罰的實施階段,也適用於行政處罰的設定階段。處罰法定原則既是一個實體法上的原則,也是一個程序法的原則,其主要內容是:

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實施或適用。沒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或組織,無權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其他機關和組織非經授權或者委託都無權實施。

處罰依據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機關據以認定相對人行為違法和處罰的判斷標準。行政管理機關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沒有法定的依據,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要合法,必須是有關設定處罰的規範要合法,如果設定的規定都不合法,據此不合法的規定而實施的行政處罰當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不僅體現在實體內容方面,同時還體現在程序的形式方面,這就是行政處罰適用的程序是法定的。處罰機關在適用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違反該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也是違法無效的。

2、處罰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在設定上應當科學、合理。正確科學地制定法律規範,是公正執法的前提和基礎。行政處罰的種類的設定以及行政處罰嚴厲程度的設定應該考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後對違法行為人和社會公眾造成的心理變化,以及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後,能否對社會起到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作用。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公正。具體行政處罰行為的作出,應當以法律規範的規定為依據,並以違法事實、違法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的後果為根據。當重則重,當輕則輕。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公正對待違法者與受害人。必須保障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聽證、複議,以及訴訟的權利。行政處罰機關更要作到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公正無私。

行政處罰公正原則也應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為保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來落實,主要有聽證制度、調查制度、迴避制度、合議制度、審裁分離制度和不單獨接觸制度等等。

3、處罰公開原則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公開,就是指行政處罰機關據以認定相對人行為違法和應當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規定或法律依據。對行政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或依據必須公開。而未公開的內部規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主體依據內容未公開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無效的。

行政處罰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決定公開。包括行政處罰主體將其職權和行使該權利的程序公開,讓社會公眾瞭解和知曉。行政處罰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舉行聽證,而當事人又要求聽證的,除涉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行政處罰主體應公開舉行聽證會。

行政處罰公開原則應有一定製度作為保障。行政處罰公開原則要求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相對人瞭解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以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説明理由制度,諮詢制度等。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不應當是一個簡單的開罰單的過程。處罰機關和執法人員應當在説明教育的基礎上實施處罰,讓被處罰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和承擔責任的必然性。

通過損害被處罰人權益的制裁而達到教育的目的。處罰本身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處罰是通過被處罰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事實來教育違法者本人,並通過此事教育其他人,起到所謂一般教育的目的。如果把行政處罰當成目的,或者不與教育相結合,就會使一部分人產生牴觸情緒,影響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行政處罰制度中有許多規定明顯體現了教育的功能。對於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或者能夠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教育不能是單純的教育,依法應當處罰的,應當嚴格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説教育本身不能代替行政處罰,只有通過行政處罰才能實現教育的目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問題,就是寓教於罰的問題。

5、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適用行政處罰,必須使處罰後果與違法行為相適應,不能重過輕罰或輕過重罰。

在立法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範圍時,應當根據所要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來適當或均衡設定。使立法所規定的處罰輕重與該類或該種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立法者應該以違法行為不同的性質、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以及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不同後果等來設定。

適用行政處罰時,也應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適當選擇適用行政處罰。行政機關選擇適用行政處罰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權並不等於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可以隨心所欲的沒有標準地進行選擇。不能畸輕畸重,不能輕過重罰,也不能重過輕罰。

6、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處罰,不能重複進行處罰。

任何人在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之後,只要被發現、被舉報了,此時一般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若是因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形的存在,導致造成的損害並不十分嚴重,那麼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