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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還有必要請律師嗎?

一、認罪認罰還有必要請律師嗎?

認罪認罰還有必要請律師嗎?

認罪認罰還有必要請律師,因為在認罪認罰之後,律師還是可以進行相關的法律方面的幫助活動。以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為前提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衝擊了以往傳統的辯護制度,給律師執業帶來極大的挑戰和機遇。認罪認罰是由律師提出的,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的有效辯護能確保被追訴人認罪的自願性、為被追訴人爭取最大的利益。但從現階段來看,律師的有效參與並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師角色定位不明確、制度環境不完善、律師辯護難度與代理風險增大等。在今後發展中,需要出台嚴密的細則來落實律師的參與問題,並要求律師提高應對能力。

二、律師的積極作用是什麼?

(一)保障被追訴人的認罪符合“三性”要件

“認罪”的核心內容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被追訴人自願供述被追訴行為的真實情況並承認構成犯罪。其要求滿足三個要件:一是認罪的自願性;二是認罪的自願性必須建立在真實性基礎之上;三是被追訴人對被指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的認知符合明智性。律師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被追訴人的認罪符合自願性、真實性以及明智性。

一般情況下,被追訴人不具備法律常識或者因其法律權利受到限制,對案件的事實基礎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難以有客觀準確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認罪認罰案件必須有專業律師介入。

(二)為被追訴人爭取最大利益

被追訴人犧牲了正當權利如法庭辯論程序等的利益,則就應獲得相對的實體性利益,否則就不符合利益和權利的對等原則。所以應該給選擇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個相應的利益。律師代理被追訴人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以及被害方進行有效溝通,可以為被追訴人爭取最大利益,包括爭取在偵查階段適用較寬和的強制措施、在審查起訴階段獲得不起訴處理、在審判階段獲得輕判以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最大限度地降低賠償數額等。

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筆者不主張在偵查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因為在偵查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導致偵查機關傾向於獲取被追訴人認罪口供,怠於行使調查案件事實真相的義務。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作出自願認罪供述。相對而言,自願認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律師可以建議偵查機關適用強度較低的強制措施,以及在偵查終結所作的起訴意見書上寫明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

在審判階段,律師的有效辯護有助於獲得利於被告人的判決。根據試點方案,律師可以對“認罪認罰後案件審查適用的程序”提出建議。適用不同的審查程序實際上會給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帶來極大的影響。尤其是當案件可能存在實體上無罪或程序上無罪的疑點時,案件的審查程序實際上起着最後的“把關”作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律師如果要提出認罪認罰的話完全是可以的,此時犯罪嫌疑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那麼後續的一些辯護活動依然是可以由律師參與的,所以即使認罪認罰之後,律師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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