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是否必須律師到場?
一、認罪認罰是否必須律師到場?
認罪認罰並不一定要律師到場,認罪認罰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二、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簡化審的程序規定
被告人認罪,作為適用簡化審的前提,就產生了實體上程序上的特殊意義。審判效率是衡量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是否科學與文明的重要標尺之一,世界各國一般將訴訟效率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價值加以追求,加上針對我國近些年來案件日益增多的現狀,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處理案件成為司法部門努力的目標。其中,以被告人對指控的態度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程序分流是各國的通常做法,簡化審使以被告人認罪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簡化審理在我國成為了現實。
簡化審對被告人認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對指控基本犯罪無異議,並自願認罪,即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或承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的事實着眼點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實,是否“基本”、“重要”、“主要”,關鍵看其是否與定罪量刑有關,只有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無異議才構成被告人的認罪。如果是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案件事實有異議,表明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存在重大異議,就不能認為被告人認罪而適用簡化審理程序。
簡化審程序在實踐中縮短了庭前的準備時間,簡化了一系列庭審步驟,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法庭當庭認證,此類案件一般可當庭宣判。這些審理程序的簡化,明顯加快了庭審速度,原來需要半個工作日才能審結的案件,現在用1小時左右的時間就能審結,許多案件一般10-20分鐘就可以結束,基本當庭宣判,基本無抗訴、改判、發回重審的情況。對於被告人數量比較多,事實比較複雜的案件,更實現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緩解了法院的案件積壓、拖延壓力,又保證了案件處理質量,也使被告人獲得快速審判的權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現。
對於認罪認罰的處罰,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的,律師可以根據自己的與當事人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來提供法律服務,而對於律師到場的具體事項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認罪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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