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開庭律師辯護是否有用
一、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開庭律師辯護是否有用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開庭律師辯護還是有用的。
認罪認罰案件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願認罪認罰的,那麼首先當事人本人得清楚什麼是認罪認罰制度,簽署具結書的後果,適用的程序等等相關問題。而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自願認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選擇權及選擇不同程序相應的法律權利及後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有權獲得有效法律幫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層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六)法律規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形。
此外,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願認罪認罰的,那麼辯護律師可以瞭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出於自願,有無受到暴力、威脅、引誘等非法取證等情況,及時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應當對刑事速裁程序提出異議,提交書面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最後,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了,辯護律師仍然可以幫助當事人瞭解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其是自願認罪認罰,並無受到暴力、脅迫等情況。辯護律師還可以參與到犯罪嫌疑人與檢察機關的認罪認罰協商、訴訟程序的選擇、量刑建議以及具結書的簽署等活動。
二、什麼是認罪認罰制度?
認罪認罰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總的來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三、認罪認罰可以減刑多少
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因此既然好人全文的敍述就能得知,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開庭律師辯護是非常有用的,當事人的要求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定。在法庭上,當事人的陳述,是可以推翻律師的辯護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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