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建議犯罪人認罪認罰嗎
一、律師會建議犯罪人認罪認罰嗎?
律師會建議犯罪人認罪認罰,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是衡平控、辯雙方天然不平等的訴訟地位重要措施,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有效手段,如果班律師僅僅充當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見證人,根本動搖不了控方天然的優勢地位,也就談不上體現司法正義的目的。為此,律師在對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進行見證之前,應當對案情有基本的瞭解,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申請閲卷,第一步就是要通過證據分析判斷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對於可能不構成犯罪的嫌疑人,要積極行使有限辯護人角色,並建議檢察官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指派辯護人;對於確實構成犯罪的嫌疑人,在見證的同時要做好參謀者的角色,不僅要告知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依據,確保其瞭解認罪認罰性質和法律後果,還要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檢察院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等法律幫助,保障刑事案件辦理獲得實效。
二、關於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刑事辯護特點:
1、法庭不再是主戰場,辯護的關口前移到審查起訴階段,但辯護律師依然需要做好兩手準備。新制度適用之前,毫無疑問,刑辯律師的主戰場就是在法庭之上,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都需要在法庭上做充分詢問、舉證、質證和辯論。而在被告人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庭上,原則上辯護人已經不能對公訴人根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制定的量刑建議以及有罪的證據、事實提出任何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公訴機關則會撤回在原認罪認罰基礎上做出的量刑建議,而重新提出較高刑罰的量刑建議。此時,律師若無視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書,再做無罪或最輕辯護,往往達不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目的,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既得不到公訴人和法庭的尊重,更得不到當事人的理解,對於確實有罪的當事人,也達不到輕判的目的。因此,認罪認罰的法庭,已經不再是具有嚴格對抗性的法庭,而是變成了“和諧的法庭”,因為辯護律師的主戰場已經前移到審查起訴階段。
2、與檢察官之間:由激烈對抗變積極協商,應力求統一。在適用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對整個案件起到主導作用,可以説在一定程度上主導了一個案件的最終結果或者走向。可見,審查起訴是每個辯護律師必須要引起充分注意的關口。辯護律師在這個階段,由原來很少往來但背地裏互相較勁的對抗,必須轉換為積極主動溝通,積極尋找能為當事人降低量刑的談判籌碼,並提前提交有利當事人的辯護意見。因此,在這個階段,律師應當積極及時會見當事人,認真查閲案卷材料,逐項論證證據,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精準的把握。根據筆者的辦案實踐,檢察官對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通常不會非常仔細地審查全部案卷證據,而是多憑經驗出具量刑建議,很少嚴格依證據審查。那麼這個工作就需要辯護律師在與檢察官的逐項協商中,慢慢進行灌輸和溝通,梳理出一系列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特別是要積極收集一些同類案件輕判的案例或理論文章,以取得檢察官的理解,以達到從輕量刑的目的。
3、與當事人之間,要注意:證據分析、強調自願、合理引導、作好記錄。律師的工作都應當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展開的,為當事人謀求合法而最輕的處理結果,是刑辯律師的神聖使命和最終目的。因此,處理好認罪認罰案件的當事人關係,是此類案件重中之重,要引導當事人理解和參與到與檢察官之間的訴辯交易的主戰場,而不是僅僅讓當事人看到“和諧”的“台上幾分鐘”。
律師參與的認罪認罰案件,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有效手段,在案件中如果律師只是充當讓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書的見證人,那麼也就沒有存在的實際意義了,律師參與的主要目的就是平衡控辯雙方的地位,因此就算要認罪認罰,律師也要對案件進行了解,採取相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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