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律師還能辯護嗎?
一、認罪認罰後律師還能辯護嗎?
答案是肯定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了,其辯護權仍然要予以保障,辯護律師仍然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認罪認罰進行溝通,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並就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此時辯護律師的作用重點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辯護律師應當全面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願,確保其真實、自願認罪。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是因受威脅、引誘、欺騙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形成時,應當對刑事速裁程序提出異議,提交書面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二、辯護律師辦理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時,應當積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參與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的過程,參與同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和解過程。
第三、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溝通後,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量刑意見。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
第四、辯護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自願認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選擇權及選擇不同程序相應的法律權利及後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有權獲得有效法律幫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層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六)法律規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形。
第五、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辯護律師應當特別重視關於強制措施的辯護工作。在偵查期間、審查起訴期間、審判期間,均應當積極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社會危險性,應當准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意見。
二、認罪認罰後怎麼量刑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從輕判處刑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案件,律師是可以辯護的,而且可以做的工作非常多,辯護律師應當全面閲卷,瞭解案情,認真審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出於自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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