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獨立辯護與認罪認罰衝突嗎?
一、律師獨立辯護與認罪認罰是否衝突
即便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辯護人仍可堅持無罪辯護,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撤銷對辯護人的授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此為律師獨立辯護權的基本依據。另外,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五條的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
二、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堅持無罪辯護的處理問題
第一、公訴人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議,本案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認罪認罰,若辯護人在庭審中堅持無罪辯護,公訴人完全有理由認為當事人並非真誠認罪認罰,而是通過辯護人的無罪辯護否定控罪。由於認罪認罰的使用前提是當事人真誠悔罪、接受處罰,故公訴機關可以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為由合理懷疑當事人的悔罪態度,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議,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等程序進行審理。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一般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否認指控的,不再適用速裁程序程序進行審理。
第二、案件繼續沿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審理,但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或量刑建議
第三、案件繼續沿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制度進行審理,但人民法院建議公訴機關更改量刑建議。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若認為原量刑建議不當的可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整。在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能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不夠真誠,原有的量刑建議量刑過輕,並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調整。
一般情況下,不要擅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旦簽署了,律師的地位會變的非常尷尬。在簽署這類文件之前應該和律師進行見面協商。如果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不一定是構成犯罪的可以不籤具結書,有律師進行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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