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合同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10年低,被告人吳某假稱為“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工作,可以辦理加拿大移民,騙取了被害人王XX、張XX的信任。而被害人及委託被告人吳某為其辦理加拿大移民。2010年12月被告人吳某以“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的名義委託其父吳XX在天津市兩被害人的住處分別與被害人簽訂了辦理加拿大的“合約書”。“合約書”約定,被害人王XX辦理移民服務費為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害人張XX辦理移民服務費為人民幣三十八萬元,分期支付。後被告人吳某便以定金、提名申請費、移民登陸費等名義多次收取二被害人服務費。
至案發前,被告人吳某共收取被害人王XX人民幣壹拾叁萬零陸佰柒拾柒元,收取被害人張XX人民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之後被告人吳某以移民申請需要等候排隊審批的理由拖延,2012年6月被害人與“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取得聯繫,得知該中心並沒有委託被告人吳某辦理移民業務,該單位也未受理而被害人的移民業務,遂質問吳某,被告人吳某又偽造加拿大大使館收到移民申請的確認函、加拿大簽證中心“北京”收款收據,交給而被害人,用以證明已經向加拿大大使館提交移民申請資料,已繳納移民申請費,掩蓋詐騙事實。2013年1月,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於2013年2月22日對吳某立案偵查,3月7日將其抓獲。被告人供認,詐騙所得已被其揮霍。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3年3月吳某的父親吳某某與益清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委託代理關係,律師認為本案被告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據此律師在多次會見被告人做了詳細瞭解並討論後,制定了詳細的辯護策略。
審理經過2013年9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提供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
2、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及材料;
3、被害人陳述;
4、證人證言
5、被告人辨解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合同詐騙罪。
庭審中律師發表刑事辯護意見
一、本辯護人對被告人吳某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持異議;
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具備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應當對其從輕減輕量刑,具體理由如下:
(1)吳某系初犯,且案後主動積極籌措資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及退贓、退賠,且主觀惡性不大;
(2)吳某歸案後主動認罪、配合公安偵查部門工作,且悔罪表現較好。
(3)刑法懲罰與教育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就是對被告人恰當量刑,故應結合全案的實際情況對吳某從輕、減輕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錢款205454元,其行為依法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屬於數額巨大,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辯護人提出的吳某系初犯、自願認罪、積極退贓情節,予以酌情考慮。
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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