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楊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律2.73W
楊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哪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合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一)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二、哪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1、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