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委託合同如何書寫?
( )律刑字第 號
委託人因被告人涉嫌 一案,特委託律師事物所律師出庭辯護,現經雙方協商,茲訂立下列條款:
一、律師事物所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第審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託應向律師事物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元整。
三、本委託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六、本委託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被委託人:(蓋章)
主任律師:(簽字)
年 月 日
二、什麼是委託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三、委託辯護人範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其中上述(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了糾紛事件後,在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解決,那麼在提交訴訟請求時也會需要提交相關的訴訟材料以及訴訟狀,同時當事人也是可聘請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在委託他人辯護時也是需要簽訂委託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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