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和委託辯護的性質是否一樣
一、指定辯護和委託辯護的性質是否一樣?
不一樣,委託辯護與指定辯護相比,首先,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有侷限。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該等範圍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較小。相比之下,委託辯護的適用範圍並無限制,極為廣泛。
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有侷限。依據法律規定,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刑事訴訟已進入後期。而委託辯護自刑事案件進入即可進行,從對刑事訴訟的介入程度上,委託辯護早於指定辯護。
再次,依法可以擔任委託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大於可以擔任指定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成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託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人員除律師以外,學習傷殘鑑定最高几級。還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二、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總的來説,指定辯護和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常見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自行辯護。但最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方法實際上還是委託辯護,因為案件在進入到審判階段之前的偵查工作也並不絕對都是合法的,如果律師能夠在一開始就介入到刑事案件當中,當然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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