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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辯護人不稱職,能重新委託辯護人嗎

認為辯護人不稱職,能重新委託辯護人嗎

在委託辯護人的時候,可能因為並不是很瞭解,因此日後發現委託的辯護人不稱職,此時就想要重新委託辯護人。那麼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允許重新委託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認為辯護人不稱職,能重新委託辯護人嗎

委託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辯護人接受委託,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沒有讓辯護人辯護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辯護沒有説服力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他的辯護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

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並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屬於聾、盲、啞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人民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人,而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為其指定其他辯護人。

二、審判階段能否委託辯護人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也就是説,原來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到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委託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我們説的原來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在審判階段能否委託,主要是指針對公訴案件來説的。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的公訴案件,從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的那天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自己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起訴的那天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未委託辯護人,而開庭審判後提出委託辯護人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於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説,自訴案件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後,到案件判決以前,被告人隨時都可以委託辯護人。

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審查起訴的材料之日起3天以內,應當告訴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從受理自訴案件的之日起3天以內,告訴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告訴就是違法的。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他們的家屬,通過普法學習,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享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而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告訴的,可以依法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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