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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辯護需要指定辯護人嗎

一、強制醫療的辯護需要指定辯護人嗎

強制醫療的辯護需要指定辯護人嗎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 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我國如當事人的健康或具有吸毒歷史的,危害我國的公共安全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強制醫療,確保我國的社會的安全和公民的健康。如出現醫療事故的,可以在治療後進行相應的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