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自行辯護的規定是什麼
一、不能自行辯護的規定是什麼
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分階段只能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起訴、審判階段也都有權自行辯護。自行辯護是目前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重要的途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他們對是否實施了犯罪、如何實施的犯罪,以及犯罪的後果等情況最清楚,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會竭力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各種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應當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
二、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公民協助進行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同時,還賦予其可以委託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辯護的權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説,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後,即可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為其委託辯護人。
發生犯罪,犯罪人可以自己進行辯護,可以委託他人進行辯護也可以找律師進行辯護。辯護在案件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犯罪人也可以進行拒絕辯護,拒絕辯護一共可以進行兩次,超過兩次就不可以申請辯護了,不過特殊殘疾人一定要有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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