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閲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辯護閲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根據這一規定,律師在起訴階段只能看到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司法鑑定書書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證據材料檢察院有權不讓律師看。
《刑事訴訟法》中增設了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二、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三十四條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託書。
第三十五條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法律雖然保障律師的閲卷權,但律師在行使閲卷權的時候也有諸多的限制。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利,即便是專業的律師在行駛的過程當中都有諸多的不便,再加上社會民眾,其實還是沒有從根本上理解辯護律師的作用。所以,辯護人要承擔的風險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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