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辯護律師辯護流程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嗎?
一、找辯護律師辯護流程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嗎?
根據找辯護律師辯護流程的規定,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並説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二、刑事辯護的技巧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於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於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於直接故意殺人。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於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於預謀性犯罪,出於義憤的犯罪相對於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例如,湛江走私受賄案中市委書記陳同慶受賄110萬元,茂名海關關長楊洪中受賄18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考慮他們積極退贓,兩人都被判了死緩,讓陳同慶和楊洪中“撿回一條命”。又如,陳同慶之子陳勵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本該判處死刑,但法院以其“案發後投案自首並坦白交代罪行”為由,輕判其死緩,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慣犯的偶犯,相對於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長楊衢青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本該判死刑,法院考慮其“並非走私貨主”,乃輕判其死緩。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我們評價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將主犯分成“嚴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種情形,量刑拉開了檔次。其他案件對從犯按排名順序拉開量刑檔次,也不在少數,實際上是將從犯分成了“嚴重的從犯”“一般的從犯”“次要的從犯”等多種情形。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為何常出現主犯之間量刑不同、從犯之間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於《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雖不常用,但辯護律師仍不可忽視。
在我國任何的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的,並且若是沒有律師願意接受其辯護請求,審理此案件的檢察院,有可能會根據實際的案情,制定一個符合條件律師,作為該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此事當事人也就需要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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