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辯護律師閲卷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辯護律師閲卷權的規定是什麼?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移送審查起訴時,偵查機關應當向人民檢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訴後,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檢察院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對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三日內書面通知辯護律師閲卷。”
根據這一規定,律師在起訴階段只能看到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司法鑑定書書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證據材料檢察院有權不讓律師看。
二、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綜上所述,案件只有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才擁有閲卷權,在此之前,和案件相關的鑑定材料律師都是接觸不到的。律師在閲卷過程中當然也要遵守國家法律制度,公安機關已交審查起訴以後的三天之內應該通知律師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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