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制度的規定含義是什麼?
一、辯護制度的規定含義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
二、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
會見權方面;《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1]
閲卷權;《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調查取證權;《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庭審言論豁免權;《律師法》第37條第2款首次明確規定了律師的庭審言論豁免權:“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也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並且我們最近兩年那個法律制度,也是在不斷的進行改革,法律也進行了一些修訂。但是,還是提醒大家不要去違反法律,必要的時候要用法律去保護我們的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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