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因果關係無罪辯護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因果關係無罪辯護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交通肇事因果關係無罪辯護需要準備的材料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車輛以及受害者的證詞等, 無罪辯護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的無罪事實和情節,這是律師在進行辯護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準則。
二、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從哪些方面入手?
在交通事故類案件中,交通警察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書證,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法院在民事賠償裁判中的重要依據,也是交通肇事罪定罪的關鍵性證據。因此,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核心,以構罪要素為補充是通常擬無罪辯護的原則。
(一)關於車輛的判斷
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等。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只要其技術參數列明的最高設計車速超過20km/h的,可以認定為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的,可以認定為摩托車。但對於超標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後,能否再據此認定為無機動車駕駛證,實踐有爭議,以後將詳細討論。
(二)關於道路的判斷
何為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判斷是否適用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交警部門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的判斷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本法所稱“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所謂“公路”,根據《公路法》第6條規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並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公路在修建並檢驗合格後,需要移交交通警察管理部門納入管理,否則視為沒有投入使用的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
所謂“城市道路”是指城市範圍內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主要是供城市內交通運輸及行人使用,便於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娛樂活動,並與市外道路連接負擔着對外交通的道路。
所謂“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屬於法律上的擬製“道路”,具體判斷標準有二,一是單位管轄範圍內;二是允許社會車輛通行。核心在於“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理解,即任何車輛均有權利通行的廣場、公共停車場、大學城、大型貿易市場等,包括免費的或收取較小金額通行費的場所。
(三)關於碰撞的理解
碰撞是物理學上的一種現象,即兩個作相對運動的物體,接觸並迅速改變其運動狀態的現象。交通肇事中表現為車輛與車輛、車輛與行人之間的物理接觸,並根據碰撞的部位、作用力等分析交通參與人的過錯程度,此為典型的交通肇事。
另外,交通運行當中,非直接接觸的交通事故在特定交通下也可認定為交通肇事,比如,機動車在行駛當中右側強行超車,導致與右側非機動車安全距離極短,以致非機動車在緊急避讓時撞向路邊的石墩而死亡。此時,對於非接觸式的交通事故依然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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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車輛運行的判斷
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運行是指正在使用的整個動態過程。成立交通事故要求車輛在道路上正在從事交通運輸,即已經納入到道路交通運輸空間的一切車輛,包括行駛中的車輛和臨時道路旁停放的車輛,也包括公路養護等道路專項作業車輛。
(五)關於因果關係的判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即交通參與人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劃分事故責任的核心環節。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屬性屬於對事故發生事實和成因的技術評定,雖有證據性質,但非民法和刑法意義上的法律因果關係判斷,因此,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仍需根據責任類型具體斷定。比如民事賠償責任,即便事故責任無法劃分,也不會影響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仍可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劃分民事責任。比如刑事責任,仍需要根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判斷,在因果關係上要求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即嚴格意義和實質意義上因果關係,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作用力必須和事故結果之間具有絕對的因果關係,且過錯程度達到定罪標準。
交通肇事在發生之後,若是想做無證辯護,就必須要聘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並且該律師必須要十分了解案情,此時才有可能會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但是根據司法機關的數據記錄,做無罪辯護成功的概率是十分的低的,建議做減輕處罰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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