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況可以做罪輕辯護
一、刑事責任方面的罪輕辯護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主觀惡性方面的罪輕辯護
1、防衞過當、假想防衞或避險過當;
2、出於義憤懲治嚴重違法者的犯罪;
3、犯罪預備、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時學習、工作表現良好(比較有效);
5、因民事糾紛等偶發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發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都是可以要求做罪輕辯護的。
三、過失犯罪方面的罪輕辯護
1、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的,可以進行過失犯罪的罪輕辯護;
2、有些犯罪只能是過失犯罪的,必須要求有嚴重的後果,可以對犯罪的後果進行辯護,從而達到罪輕的辯護。
四、單位犯罪方面的罪輕辯護
有些犯罪,既可能是個人犯罪,也可能是單位犯罪的,根據我國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慣例,對單位使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從輕處罰,特別是沒有死刑,因此可以提出單位犯罪方面的罪輕辯護。
五、罪名方面的罪輕辯護
被控告人雖然實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為,但律師辯護認為該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並不是公訴方所指控的刑罰較重的罪名,而是一個刑罰較輕的罪名,而以較輕刑罰的罪名進行的辯護。
六、因果關係方面的罪輕辯護
某些犯罪,其結果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共同作用而產生的結果,辯護律師就其犯罪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罪輕辯護。
七、犯罪作用與地位辯護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八、受害人過錯方面的罪輕辯護
在某些故意傷害、殺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甚至受害人的這種過錯是導致案件發生的直接原因,辯護律師以此為據,進行受害人過錯的罪輕辯護。
九、認罪悔罪態度方面的罪輕辯護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一般性犯罪的處罰,法院會酌情考慮被告人在事後的主觀態度和採取的救濟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繳納罰金、自願對受害人作出相應的賠償,以及在經濟犯罪中的主動退贓,諸如此類情形,都可導致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罪輕辯護是刑事辯護中的一個辯護方向,律師是否會給被告人選擇罪輕辯護,這還是要看實際的情況如何,通常情況下在比較有把握的時候,才有可能做罪輕辯護。在罪輕辯護下,一般都是在承擔犯罪的情況下,基於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年齡不夠,比如是防衞過當等等,希望可以從輕或減輕對被告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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