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人規定有哪些?
刑訴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人規定有哪些?
1、一是當事人的選擇。
案件來源無非是三條途徑:主動上門聘請、朋友介紹和指定辯護。指定辯護的案件無法選擇,法律援助是律師應盡的義務,接受指定後,就應該盡心盡力地辦理。但前兩種情況下律師是可以做出選擇的。怎樣選擇?應當對委託人進行必要的考察和了解。不但要了解他的訴求,還要了解他的品行;不但要了解他的家庭狀況,還要了解他的教育背景。總之,儘可能多地掌握委託人的相關信息,為最後決定是否接受委託墊定基礎。瞭解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最重要的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同委託人的交談了解,一種是通過介紹人瞭解。交談可以反覆多次,切忌一次交談即接受聘請。瞭解的信息足以使律師作出判斷時即可決定是否接受聘請。以我的經驗,五種情況不可接受聘請,一是對律師半信半疑,三心二意,沒有形成完全信任的;二是明確告訴你律師費是借的;三是已經談過三個律師(事務所),而你是第四個的;四是要求律師保證結果的;五是希望通過你向辦案人員行賄的。第二種情況如果律師接受聘請,最好提供法律援助,千萬不要收費。
2、二是會見中的注意事項。
偵查階段的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幫助,代為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瞭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況以及會見和通信。會見是該階段律師最重要的一項工作。首先,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最好是兩個律師(也可帶一名實習律師),要製作筆錄並讓嫌疑人簽字摁手印,嚴禁幫助嫌疑人串供,不得傳遞紙條等信息,不得讓嫌疑人使用律師電話與外界通話,嚴禁攜帶非律師會見,不得向嫌疑人傳遞立功線索,不得對案件結果打包票。其次,會見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嫌疑人躲避偵查機關,但往往並不迴避律師。會見時,僅限於解答法律規定,比如涉嫌罪名條文的規定,當事人的相關權利以及自首的相關規定等。應制作會見筆錄並讓嫌疑人簽名摁手印。地點最好在律師事務所。嚴禁教授嫌疑人如何回答警方提問。
3、三是調查取證注意事項。
偵查階段律師能否調查取證,刑事訴訟法未有明確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卻從一個側面印證律師有權調查取證。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如何調查取證,怎樣調查取證,學界和實務界均有不少的爭論和論述。我以為,這個階段調查取證的重點可以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進行調查取證,為申請取保候審做必要的證據準備;另一個是蒐集類似案件的相關案例,為無罪或罪輕辯護做必要準備。嚴格禁止反偵查的調查取證。近些年,被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律師幾乎都與反偵查的調查取證有關。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刑訴偵查階段是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是辯護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例來進行,特別是對於辯護的證據一定要用合法的方式來進行取得,在一起案件裏面證據是特別重要的,所以,律師在辯護的時候也會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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