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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辯護律師能請幾個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辯護律師能請幾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辯護律師能請幾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委託他人為自己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因此,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至多可以同時委託兩名辯護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可以委託不同的人來為他擔任辯護人。

2.即使在同一個辯護階段,被告人可以通過拒絕辯護這種方式來更換辯護人,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最終可能不只兩個。

高檢和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釋裏明確了這樣一點,就是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的共同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當中,一個辯護人永遠只能給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二、辯護人的權利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經委託,辯護人代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有權利獨立發表辯護,任何其他機關或組織都無權干涉。辯護人可以經法定程序會見被告人並與其通行,對其進行詢問。辯護人能夠調閲本案相關的調查卷宗。辯護人有權進行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