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可以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可以嗎
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後改變訴訟請求。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可以不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二、有關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要符合起訴條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4項,即:原告人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請求的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未得到被償。
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在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前,犯罪分子負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這就是説,如果被告人有個人財產,在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前,被告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對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了足夠賠償的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這一賠償,也包括被告人的親屬代為賠償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得到的賠償仍不能彌補損失時,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6條)。
3、有權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時間限制。
根據《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以後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所作的時間限制。如果第一判決宣告以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過後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賠償的話,應該怎麼辦呢?《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為此規定了一個被救方法,即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在第一審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受前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間的限制。
4、在刑事訴訟中,常有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的。
對此,《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規定了處理方法,即: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應該知道,一般説來,該條規定主要是基於當事人的訴權而作出,並不意味着此附帶民事訴訟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無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應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事由,則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訴。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而且在提起的時候,被告的犯罪行為已經造成了被害人的一定損失,並且沒有得到賠償。但是,即使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也有時間限制的,最好儘早的向相關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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