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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當事人為了追回損失,可以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一來,可以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非常有幫助。和民事訴訟一樣,附帶民事訴訟也涉及到管轄的問題。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有關知識。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是哪裏?

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二、提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提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是什麼?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然後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説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他們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如果他們放棄這一權利,應當許可,並記錄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是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損害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免受損失。

由此可見,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發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該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也就是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管轄法院就是刑事案件受理法院。按照規定,當事人應該以書面形式提請附帶民事訴訟,在訴訟書中寫清要求賠償的金額、犯罪案件事實及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