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判斷是假想防衞
一、應該怎麼判斷是假想防衞?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衞意圖。
(3)行為人的“防衞”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
二、假想防衞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三、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有些人確實因為當時的那種狀態,每天都是在胡思亂想的覺得會有別人來傷害自己,這種病態在現實生活中是確實存在着的。誰都沒有權力為了保護自己去無緣無故的傷害其他人,判定假想防衞也特別的簡單,但是假想防衞的話應該是屬於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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