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可以同時適用嗎?
一、自首與坦白可以同時適用嗎?
自首和坦白可以同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坦白與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一般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準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更能説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減小。並且法院發佈的一篇關於坦白與自首的相關案例已被法學家指導案例網收錄,並進行了相關的案例分析。更加明確了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三、坦白的法律意義有哪些
坦白原為酌定量刑情節,《刑法》第67條第3款,使坦白成為法定量刑情節。根據本款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例如,歸案後的綁架犯如實供述人質的所在地點,使人質獲救的,歸案後的爆炸犯如實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與坦白的量刑依據是存在差異的,刑事法律對於自首的減刑力度有明確的表述,但是坦白的量刑則是需要審理此案件的司法職員酌情減刑。此時的減刑力度還是有規定的,不得隨意的就降低對任何犯罪主體的刑事處罰,否則這對減少犯罪行為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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