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向公司坦白算自首嗎?
一、職務侵佔罪向公司坦白算自首嗎?
1、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見自首主體即為實施犯罪的主體。因此,犯罪單位也可以成立自首。可以的,但需要證人作證,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百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度的,可以免除處罰。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4、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問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答;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單位自首要符合什麼條件
認定單位自首,關鍵是看該自首行為是否是出於犯罪單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能否代表犯罪單位。單位自首須具備下列要件:
1、主動投案,即犯罪單位在犯罪以後,歸案之前,主動向有關機關報案。由於犯罪單位本身無法投案,因此,犯罪單位主動投案只能由代表單位的自然人進行。
2、主動投案的行為必須是出於單位的意志。單位意志是指,經犯罪單位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或者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並且向有關機關投案。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決定即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3、如實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單位主動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者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必須將單位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如實交代,而不是僅交代部分罪行或者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
4、我國刑法涉及單位犯罪的條款大多數實行“雙罰制”,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同時對單位處罰金,但也有少數條款實行的是 “單罰制”即只對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人判處刑罰,對單位不再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單位也可以成立自首,單位在犯罪以後,主動向有關機關報案,將全部罪行如實交代,認定為單位自首,對單位直接負責人判處刑罰,單位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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