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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報請複核有什麼規定

對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報請複核有什麼規定
法院做出死刑判決後,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會組成合議庭對全案進行復核,如果判決正確的,裁定核准執行,交有下級法院執行。
報請複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報請複核的報告、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的訴訟案卷和證據。
(一)報請複核的報告,應當載明案由、簡要案情和審理過程及判決結果;
(二)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簡歷以及拘留、逮捕、起訴的時間和現在被羈押的處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危害後果以及從輕、從重處罰等情節,認定犯罪的證據,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3、需要説明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