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
“律法無情,人有情”,有的人或許因一時的糊塗犯了錯而判處死刑,此時也不應該對生命失去信心,因為一般判處死刑都有個緩期執行的期間,那麼在死刑緩期執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接下來我們就仔細瞭解一下死刑緩期執行的具體內容吧。
死刑緩期執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二年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並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
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後,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簡而言之的説就是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麼你應該知道了吧?“人孰能無過,或有大錯,或有小錯”。只要犯錯之人有改過自新的決心,都會有法外施恩的一天。不管在什麼時候任何人都不能放棄對生的希望,要積極接受改造、認真悔過,死刑緩期執行時就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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