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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如何確定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説,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對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