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有什麼規定?
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有什麼規定?
1、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裏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於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判完緩刑以後怎麼處理?
1、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社區和公安機關在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再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判了緩刑之後,法院會出具執行通知,攜執行通知到司法局去報道,司法局會出具報道單,持報到單到具體經辦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區矯正。矯正結束之後,會出具一個解除矯正通知,矯正結束了,相當於刑罰執行完畢。
三、刑罰執行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是將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他是國家對犯罪的偵察、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這一環節是對犯罪分子實施刑法懲罰的具體施行環節;
(2)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依據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所確定的刑罰。
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是指: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判完緩刑之後,法院會出具執行通知,執行者需要拿着通知到司法局進行報道。執行緩刑時,社區或公安機關在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並根據其在緩刑期內的表現決定原刑罰是否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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