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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新規定是什麼

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新規定是什麼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新規定是什麼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死緩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相關知識介紹:

死緩的全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換句話説,法院的判詞包含了兩個部分:判處死刑;決定在什麼時候執行。並沒有一種獨立的刑罰叫做“死緩”。

判斷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後是否執行死刑,從四個要點把握: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所以,死緩的罪犯再怎麼立功、怎麼減刑,考驗期2年後都必須再關滿12年。

犯罪嫌疑人雖然被判處死刑,但在執行前被停職兩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實際上很有可能減為無期徒刑。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的人性化。

標籤:執行 緩期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