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一般包括4個步驟:
1.催告程序(《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催告,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向其發出通知,告知並催促其自覺履行,並告知其不自覺履行將產生的不利後果。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催告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並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給予當事人一次自覺履行的機會,以彰顯《行政強制法》對當事人主動性的尊重。
並不是所有強制執行都要經過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無須催告的例外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
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對任何人作出行政決定之前,尤其是對其作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賦予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既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次在行政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機會,也為行政機關提供了發現並更正行政決定中可能存在的錯誤和瑕疵的機會,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應當從3個方面理解:
第一,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採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3.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3個條件:
第一,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序;
第二,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
第三,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5項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③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④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而無須等待催告書中載明的履行義務的期限期滿。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將可供執行的財產轉移或隱匿導致行政機關無法強制執行,從而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更大的損害。
4.送達催告書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
送達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交當事人的單方行為。送達雖然只是一種通知行為,卻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必經程序。如果催告書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無法以法定途徑送達當事人,行政強制執行將無法展開。
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因為某些原因被行政處罰,有的當事人由於自己的一些原因沒有按時履行執行,就會被處以強制執行,但是對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時間是有限制的,不得在法定節假日和夜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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