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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確定誤工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關於人身損害的特別規定,而且出台時間晚於前法,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應適用後一法律規定,即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時間為準。

其次,鑑定機構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依據公安部頒發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定而作出鑑定結論的。在現實中,很多受害人在沒有出院甚至剛出院不多久的情況下就去做傷殘鑑定和誤工時間鑑定,這樣作出的誤工時間一般都會長於從出院之日前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而有些受害人傷情痊癒後拖延定殘,導致鑑定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短於從住院之日起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這就會導致時間計算不統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對於誤工時間的確定首先是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特別是受害人不構成傷殘的情況下,一般都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全休時間的,誤工時間當然還應加上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療的誤工時間。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情況下,誤工時間才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也僅僅是可以,並非必須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如果因傷致殘不是持續誤工的,也不能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司法鑑定中的誤工時間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瞭解,從而確定自己權益維護的基礎有着時間上的保障,但是最為關鍵的還是自己的利益維護在程序上操作是合法的有效的,因為這是司法鑑定的基礎,在有關的基礎上進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