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精神病司法鑑定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如今隨着各方面壓力增大,有些人精神方面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發生案件時,精神病的確認也是需要進行相關機構的司法鑑定的。這樣也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人的權益不受到侵害。那麼,民事精神病司法鑑定結果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就由小編給大家整理相關內容。
一、民事精神病司法鑑定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二、法院申請民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
1、宣告申請。
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與精神病人存在民事關係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司法鑑定。
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可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
3、指定監護人。
在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同時,法院可根據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就是説,指定監護人並非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只在利害關係人有申請時法院才能指定監護人。
4、撤銷申請。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監護人有權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在原判決撤銷前,被宣告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當然也就不能在沒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參加訴訟活動。但監護人可能出於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銷申請權,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從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發,法律給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人開了“綠燈”。
委託或者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需要走合理的法律程序,不能根據自己主觀來決定內容,或者私自修改內容,這種行為都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要走合法的法律程序,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為辦案人員對案件處理提供了相關的依據,也使得案件結果更加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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