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要三個月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司法鑑定內部也有着非常嚴格的時間限制,其中有些專門針對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作出的規定是為了更好的保證鑑定結果。可能生活當中有些受害者申請司法鑑定的時候才被通知要求三個月以後再來,但是當事人在得到這一回復結果以後可能自己並不瞭解,司法鑑定要三個月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要三個月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從醫學角度講
1、傷殘鑑定
如果是做傷殘鑑定,醫學上的功能恢復期普遍認為以三個月為佳。
2、傷害鑑定
如果是做傷害鑑定,有可能構成重傷的,也需要在傷後三個再做鑑定,因為重傷一般都是以功能障礙來定的;如果沒可能構成重傷,那麼建議在傷情穩定之後,完全恢復之前鑑定,尤其是輕微傷的鑑定,強烈建議在傷後立即鑑定,由於這種損傷恢復時間短,恢復效果好,過晚鑑定對傷者非常不利。
當然,傷殘鑑定和重傷鑑定也可以儘快去鑑定,即使不可能立即出具鑑定結論,至少可以讓法醫儘早取證備案!如果傷後時間太長,當然也可以鑑定,但這樣的鑑定一來恢復情況好,對傷者期望的鑑定結果不利;再者用以訴訟的話,很難對傷害過程進行取證。
(二)從法律角度講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從事故發生計算為一年,如果超過了這一期限,將失去勝訴權。
所以,傷害或傷殘鑑定應該在三個月到一年內作出。
二、做司法鑑定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三、司法鑑定有效期是多久?
(一)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二)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三)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四)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被要求三個月以後再來做司法鑑定的多數屬於傷殘鑑定,那當事人傷殘恢復的狀況從醫學上來説三個月左右申請司法鑑定是比較合適的。但也有些司法鑑定就是當時就要抓緊時間提出來的,具體要看申請司法鑑定的內容才能確定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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