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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醉駕1到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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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醉駕1到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從有些公民所表現出來的結果來看,當事人幾乎從頭到尾都沒有敬畏過我國對於醉駕的相關規定,甚至是當各地方的交警部門決定突襲檢查酒駕、醉駕這種現象的時候,根據檢查的結果來看還是非常令人失望的。最近在東莞就發生了不少醉駕的現象,下面來了解一下,東莞醉駕1到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東莞醉駕1到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醉駕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拘役,一到六個月。

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法官解釋説,醉酒駕駛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後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為1到6個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屬於較為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具體量刑時,根據血液酒精測試的度數和具體情節了,如在高速公路上的量刑就要重點等。

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二、醉酒駕駛怎麼處罰?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五)對於醉駕行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醉酒駕駛的危害有哪些?

(一)酒後駕車容易出車禍,主要原因就在於酒後駕車者會出現遠視,事物的立體感會發生誤差,人體作出反應的相應時間會延長。

(二)人體血液中只要含有30mg、100ml至80mg、100ml的酒精,就會出現健談、行動笨拙、絮叨不休、感情衝動、反應遲鈍等狀況;含有120mg、100ml以上的酒精,就會進入醉酒狀態,出現疲勞嗜睡、大小便失控、昏迷的情況;吸收600mg、100ml以上的酒精,將直接威脅到生命。而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一般只要達到50mg、100ml以上時,就會產生飄忽感,這時就有可能出現交通事故;當酒精濃度達到150mg、100ml時,就將出現易激動、喜歡吵架等狀況,這時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三)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的概率是沒有飲酒情況下的16倍,概率高達27%,有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後開車、酒醉駕車引起。血液中有一丁點酒精含量就足以麻痺大腦功能,使司機的反應變得遲鈍。

主要表現為:喪失了對路面交通的觀察力,視野變窄,形成所謂的“隧道”效應;視力和聽力下降,難以正確判斷速度和距離;反應變慢,失去行為自制力。這些都會導致危險,因此,要想安全駕駛,還是要滴酒不沾。

我國刑法當中的危險駕駛罪罪名就包括醉駕,所以東莞法院針對醉駕的當事人判出了1到6個月左右的拘役是合情合法的。面對有些司機被發現醉駕以後蒼白無力的辯駁,可見也只能讓當事人付出相應的代價以後,自己才能從以後的生活堅決杜絕醉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