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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司法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重傷司法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重傷司法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顱腦、脊髓損傷

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徵。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瘻。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徵。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二、面部、耳廓損傷

1 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2 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脣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繫帶。

n)牙齒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三、聽器聽力損傷

1、 重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

2 、重傷二級

a)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

b)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c)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伴同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

d)雙耳聽力障礙(≥61dB HL)。

e)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四、視器視力損傷

1 重傷一級

a)一眼眼球萎縮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

b)一眼視野完全缺損,另一眼視野半徑20o以下(視野有效值32%以下)。

c)雙眼盲目4級。

2、 重傷二級

a)一眼盲目3級。

b)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c)一眼視野半徑10o以下(視野有效值16%以下)。

d)雙眼偏盲;雙眼殘留視野半徑30o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頸部損傷

1 重傷一級

a)頸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廣泛毀損,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廣泛毀損,進食完全依賴胃管或者造口。

2 重傷二級

a)甲狀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狀腺功能低下,藥物依賴。

c)咽部、咽後區、喉或者氣管穿孔。

d)咽喉或者頸部氣管損傷,遺留呼吸困難(3級)。

e)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嚥功能障礙(只能進流食)。

f)喉損傷遺留髮聲障礙(重度)。

g)頸內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50%以上)。

h)頸總動脈血栓形成,血管腔狹窄(25%以上)。

i)頸前三角區增生瘢痕,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六、胸部損傷

1、 重傷一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級)。

b)肺損傷致一側全肺切除或者雙肺三肺葉切除。

2、 重傷二級

a)心臟損傷,遺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級)。

b)心臟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雙側乳房損傷,完全喪失哺乳功能;女性一側乳房大部分缺失。

d)縱隔血腫或者氣腫,須手術治療。

e)氣管或者支氣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f)肺破裂,須手術治療。

g)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7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i)膿胸或者肺膿腫;乳糜胸;支氣管胸膜瘻;食管胸膜瘻;食管支氣管瘻。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七、腹部損傷

1、 重傷一級

a)肝功能損害(重度)。

b)胃腸道損傷致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依賴腸外營養。

c)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 重傷二級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腸、膽囊或者膽道全層破裂,須手術治療。

c)肝、脾、胰或者腎破裂,須手術治療。

d)輸尿管損傷致尿外滲,須手術治療。

e)腹部損傷致腸瘻或者尿瘻。

f)腹部損傷引起瀰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腎周血腫或者腎包膜下血腫,須手術治療。

h)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i)腎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j)外傷性腎積水;外傷性腎動脈瘤;外傷性腎動靜脈瘻。

k)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須手術治療。

八、盆部及會陰損傷

1、 重傷一級

a)陰莖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宮及卵巢全部缺失。

2、 重傷二級

a)骨盆骨折畸形癒合,致雙下肢相對長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穩定性骨折,須手術治療。

c)直腸破裂,須手術治療。

d)肛管損傷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狹窄,須手術治療。

e)膀胱破裂,須手術治療。

f)後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g)尿道損傷致重度狹窄。

h)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合併輕度休克。

i)子宮破裂,須手術治療。

j)卵巢或者輸卵管破裂,須手術治療。

k)陰道重度狹窄。

l)幼女陰道II度撕裂傷。

m)女性會陰或者陰道III度撕裂傷。

n)龜頭缺失達冠狀溝。

o)陰囊皮膚撕脱傷面積佔陰囊皮膚面積50%以上。

p)雙側睾丸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q)雙側附睾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育能力。

r)直腸陰道瘻;膀胱陰道瘻;直腸膀胱瘻。

s)重度排尿障礙。

九、脊柱四肢損傷

1、 重傷一級

a)二肢以上離斷或者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b)二肢六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 重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強直畸形或者功能喪失50%以上。

b)臂叢神經幹性或者束性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c)正中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d)橈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e)尺神經肘部以上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f)骶叢神經或者坐骨神經損傷,遺留肌癱(肌力3級以下)。

g)股骨幹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h)脛腓骨骨折縮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i)膝關節攣縮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完全斷裂遺留旋轉不穩。

k)股骨頸骨折或者髖關節脱位,致股骨頭壞死。

l)四肢長骨骨折不癒合或者假關節形成;四肢長骨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

m)一足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離斷或者缺失4趾。

o)兩足5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十、手損傷

1、 重傷一級

a)雙手離斷、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

2、 重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離斷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十一、體表損傷

1、 重傷二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0cm以上。

2 、重傷一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cm以上。

c)撕脱傷面積100.0cm2以上。

d)皮膚缺損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損傷

1、 重傷一級

a)深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70%或者IIIo面積達30%。

2、 重傷二級

a)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30%或者IIIo面積達10%;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合併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或者嚴重呼吸道燒燙傷。

b)槍彈創,創道長度累計180.0cm。

c)各種損傷引起腦水腫(腦腫脹),腦疝形成。

d)各種損傷引起休克(中度)。

e)擠壓綜合徵(II級)。

f)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徵(完全型)。

g)各種損傷致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重度)。

h)電擊傷(IIo)。

i)溺水(中度)。

j)腦內異物存留;心臟異物存留。

k)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重度)。

大家瞭解中商司法鑑定的參考依據沒有什麼作用的,因為身體上每個部位,各個不同器官的所謂的重傷的參考依據都不一樣。可能有些人通過醫院的ct片以及診斷證明等自己也能推斷出一個大概的結果,但可以説在還沒有開始申請司法鑑定之前,誰也不能就直接説是輕傷還是重傷的。

標籤:重傷 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