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犯罪分子時常會出現在各大新聞報紙,犯罪現場多多少少會留下一些痕跡,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會提取現場留下的證據,取到這些犯罪現場物件就需要去鑑定。這就涉及到堅定地一些規定,接下來就為大家講解司法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司法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建立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名冊,根據鑑定對象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隨機選擇和委託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
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託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遇有鑑定人應當迴避等情形時,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重新選擇鑑定人。
第十四條、接受委託的鑑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時,如果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提供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據職權採集鑑定材料。 第十五條、鑑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協調鑑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6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鑑定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總結全文,司法鑑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鑑定人對一些事的事實問題可向法院提出鑑定並有權瞭解相關所有資料,現場勘查也是需要法院認可證件。所以司法鑑定是必須通過法院的,還有更多司法鑑定問題,本站都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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