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管理司法解釋條例是什麼
司法鑑定是當前民事糾紛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司法鑑定出現問題的話,民事糾紛的判定結果會直接受到影響,這是我們需要住注意的問題,司法鑑定是我們需要重視的民事糾紛流程,但當前很多人司法鑑定的相關法律條例不夠了解,那司法鑑定管理司法解釋是什麼呢?
司法鑑定管理司法解釋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規範司法鑑定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活動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檢驗、鑑別、分析和判斷的活動。
司法鑑定,包括司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以及其他學科或專業技術領域為訴訟活動需要所作的鑑定。 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由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司法鑑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
依法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實行行業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機關內設的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由公安、安全、司法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但不得從事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活動。
第二章司法鑑定機構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鑑定機構是指符合本條例設立條件,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准、登記並公告,為訴訟活動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學科和專業分類,建立並公佈司法鑑定機構名冊。
第七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司法鑑定機構:
(一)具有鑑定人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以上職稱者不得少於六人,其中高級職稱者不得少於三人;
(二)具有與其鑑定範圍相適應的場所、技術設備和資金。
第八條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後,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複審,複審合格後准予設立,並頒發《司法鑑定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設立司法鑑定機構申請的初審和複審,應當分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行業分設若干專家鑑定委員會。省專家鑑定委員會受理省內重大疑難司法鑑定,承擔省內複核性司法鑑定。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負責對有爭議的人身傷害醫學鑑定進行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進行醫學鑑定,以及為保外就醫者開具醫學證明。
想要了解這些內容的話是需要花費一些時間的,如果對此完全不瞭解的話,其實可以選擇到法律事務所諮詢律師,有條件的話可以聘請律師幫忙處理司法鑑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民事糾紛中出現的問題。如果還需瞭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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